第二十六条

有效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运营中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不得将旅客转由其他承运人运送,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如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行驶的,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并不得加收费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