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车身显著位置喷印企业名称和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并按照规定放置客运标志牌。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客运标志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