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客运经营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同一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通过服务质量投标取得班车客运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只有两个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作出许可决定;只有一个申请人的,应当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