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客运经营第二十条有效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时间、停靠站点、营运方式和班次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或者转让班车客运经营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