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时间、停靠站点、营运方式和班次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或者转让班车客运经营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