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客运经营第十七条有效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经营权期限为四年至八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客运经营者的经营类别、车辆类型等级、资质条件以及服务质量等确定相应的经营期限。经营期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重新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