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明码标价,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自觉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