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班线客车、包车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持正常使用。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保持正常使用。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不得擅自关闭。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