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道路运输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