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的培训、考核。

客运驾驶员、货运驾驶员(使用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员除外)以及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