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创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供应保障和配送体系建设,保障重大项目、重要产业以及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促进清洁能源、旅游文化、高原生物、绿色工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自治区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重大经济决策风险评估,维护经济安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