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商事调解组织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章程等事项,应当经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核准或者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