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第二章 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第八条有效申请成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一)名称中应当有“商事调解”字样;(二)有自己的章程、住所、人员和设施;(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合作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