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第三章 商事调解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解:(一)一方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明确表示不再调解;(二)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当事人在调解期限届满时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且未一致同意延长调解期限;(四)商事调解员综合案件情形,经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后,认为不适宜继续调解的;(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