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第三章 商事调解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商事调解应当自确定商事调解员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但当事人共同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除外。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