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第三章 商事调解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在确定商事调解员或者开展商事调解活动过程中,商事调解员认为自己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调解公正性或者独立性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当事人获悉相关情况后,可以共同书面确认由该商事调解员继续调解,也可以共同另行选定或者委托商事调解组织另行指定商事调解员。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