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确定商事调解员或者开展商事调解活动过程中,商事调解员认为自己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调解公正性或者独立性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当事人获悉相关情况后,可以共同书面确认由该商事调解员继续调解,也可以共同另行选定或者委托商事调解组织另行指定商事调解员。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