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投诉查处、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商事调解员在商事调解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

商事调解组织的商事调解员名单、商事调解规则和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