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落实水土保持资金,吸收社会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从事水土流失的治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用于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