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有关部门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土保持工作。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