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防治水土流失成效显著的;(三)在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和水土保持教学、人才培训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四)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五)检举破坏水土资源行为有功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