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有下列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治水土流失成效显著的;

(三)在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和水土保持教学、人才培训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五)检举破坏水土资源行为有功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