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和生活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所需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