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承包租用国家或集体的荒山、荒地开发的,应将防治水土流失责任列入承包合同。承包治理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因承包治理而新增的土地和收益,按《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