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水源涵养林只能进行抚育管护。水土保持林及其他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其他防护林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