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以木材为主要燃料的生产、建设单位,新建的必须严格控制,已投入使用的,必须分别不同情况限期以煤代柴、以电代柴或以其他能源代柴。以木材为主要生活燃料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营造薪炭林,推广以煤代柴、节能灶,发展小水电、沼气,利用太阳能及其他新能源。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