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