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