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等机关通报。对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调整,或者备案登记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省司法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