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时限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鉴定事项,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