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二十一条有效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时完成司法鉴定事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二)依法回避;(三)妥善保管送鉴材料、样本;(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询问;(六)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七)参加司法鉴定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