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复制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资料,必要时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
(二)要求司法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司法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
(三)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或者模拟实验;
(四)拒绝承担所在机构指派的不合法、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执业范围的司法鉴定事项;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司法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获得合法报酬。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