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时完成司法鉴定事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二)依法回避;
(三)妥善保管送鉴材料、样本;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询问;
(六)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参加司法鉴定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