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八条有效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并予公告:(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二)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以上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三)死亡或者丧失司法鉴定能力;(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五)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或者被撤销,个人未通过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执业;(六)个人专业资格被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