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七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并予公告:(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活动;(二)无正当理由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自愿解散;(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