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二)因职务犯罪或者其他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