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经历;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