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一条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