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安全保障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药品、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公共安全领域的宣传教育和风险防控。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优化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预防和化解社会风险。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