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公共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指挥调度、协同处置机制。

公安、工业商务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民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开展公共安全风险动态监测,加强社会舆情分析研判,落实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