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州、县、乡(镇)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应当统筹社会治理资源,完善调度、分办、协同工作机制,协调推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