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社会治理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推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同做好社会治理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