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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促进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有效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倡导见义勇为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见义勇为人员褒扬奖励,在医疗康复、就业扶持、教育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待。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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