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促进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在纠纷化解、治安防控、紧急救援、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村(社区)、公共场所站点等设置相关设施,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