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存在社会治理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发出监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和公安提示函。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