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治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社会治理促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对未履行社会治理促进工作相关职责或者工作不力的,督促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