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理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