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社会治理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社会治理工作,负责制定本级人民政府职能机构社会治理权责清单。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