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社会治理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