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基层社会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居)民代表组成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赌禁毒会等组织,对辖区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社会治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和支持村(居)民通过村(居)民小组、院落、楼栋等为单位参与社会治理。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