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居)民代表组成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赌禁毒会等组织,对辖区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项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社会治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和支持村(居)民通过村(居)民小组、院落、楼栋等为单位参与社会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