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无黑恶势力、无毒害、无邪教、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事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赌博,有平安建设组织、有法治德治制度、有法律明白人、有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组织、有道德模范、有致富带头人的平安村(社区)创建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